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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國雇主必須在休假將要過期時警告僱員

歐洲法院最新判決, 德國企業雇主需要注意!

總體來說,對德國僱員來說是個好消息。歐洲法院(EuGH)加強了僱員在休假請求權過期時的相關權利。歐洲法院的裁決表明,雇主必須警告僱員假期可能到期,再不用就沒了。否則,在某些情況下,僱員仍然保留假期的請求權。 (C-120/21;C-518/20;C-727/20) 。

該裁決的背景是德國的三個案例。在一個案例中,根據原告自己的陳述,由於工作量大,她無法休假,並要求對休假的天數進行補償。她的雇主爭辯說,在德國民法中通常的三年除斥期限之後,休假請求權就不存在了。歐洲法院原則上確認了這一點:雇主有合法的利益,不需要面對三年後未休假的索賠或經濟補償。

然而,根據歐洲法院的法官們的觀點,這裡也有一些限制。雇主本人必須採取預防措施,以確保不發生這種事後的要求。預防措施包括雇主的通知義務和要求義務,例如指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假期即將到期了,請及時休假。

另外兩個案例涉及生病時的假期權利。根據歐洲法院的說法,我們必須認識到,當僱員每次因為生病長期告假並因此積累了大量的假期時,會給雇主帶來困難。因此,在生病的情況下,相應的休假權利只能結轉15個月,然後就不存在了,這是正確的。

但是,這並不適用於僱員在患病之前或之後實際工作期間的應享待遇。雇主必須通知其僱員即將到期廢除的假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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