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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起对补缴税款和退税的利息按年率6%违宪
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最近的裁定中, 关于利息计算违宪!
在最近公布的一项裁决中,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定,《德国税费法》(Abgabenordnung,以下简称:AO)第233a条与第238(1)句中关于补缴税款和退税的利息是违宪的,因为从2014年1月1日起的利息计算是基于每月0.5%的利率。
在15个月的无息宽限期届满后,以每月0.5%的利率计算拖欠税款的利息,与在宽限期内已经最终评定税款的欠税人相比,构成了对欠税人的不平等待遇。根据德国《基本法》第3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平等原则来衡量,这种不平等待遇对于2010年至2013年的利息期仍被证明是符合宪法的,但对于2014年的利息期则是不符合宪法的。根据AO第233a条的规定,利息不符合《基本法》的规定,也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的退款的利息。
- 以前的法律继续适用于2018年之前(包括2018年)的利息期。
-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的利息期。
立法机构有义务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通过一项新的符合宪法要求的规则。由于立法机构的统一监管理念,根据第233a AO条的规定,利息的不相称性不仅限于纳税人的欠款利息,还包括为纳税人利益的退款利息。
然而,对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期,目前的规定仍然继续适用,立法机构没有义务为这一时期也追溯建立一个新的规定。但对于2019年及以后的利息期,目前的规定就不适用了。在这方面,立法机构有义务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通过一项新的法规,该法规可追溯到2019年以后的所有利息期。